宜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縣人民政府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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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再1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宜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繆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龍偉,北京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縣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陳某,縣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立,云南眾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勇,云南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負責人:李某某,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琳珍,云南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宜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地產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縣政府)、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某縣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云民終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5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某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華、郭龍偉、被申請人某縣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立、連勇及被申請人某縣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琳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地產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將某縣政府與某地產公司關于稅費先繳后用縣級財政所得部分返還的事實,認定為變相免稅,系事實認定錯誤,且缺乏證據證明。二、二審法院適用稅收征管法律,將某縣政府征繳后縣級所得部分列支給某地產公司的會議決定,認定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國家分稅制規定,稅收經征繳、流轉、分配至某縣政府財政賬戶的款項,其性質已不再是稅金,而是某縣政府的財政收入,某縣政府有權自行處分,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三、二審法院認定規劃主要道路路網建設新增工程面積為123.302㎡,系事實認定錯誤。案涉道路路網面積系經某縣住建局和某地產公司確認后,某地產公司按照某縣住建局的設計變更要求于2011年5月完成新增施工面積1530㎡,某縣住建局于2011年5月18日進行驗收并確認新增施工面積1530㎡。本案應依據2011年5月18日的兩份《工程數量簽認表》計算新增施工面積為1530㎡。四、二審法院認定合同外各組團小宗地道路不屬于《南華縣商住小區開發合同》(以下簡稱《開發合同》)項下市政道路范圍,系認定事實錯誤。某地產公司修建的合同外各組團小宗地道路與市政道路相連,具備市政道路的功能,《竣工驗收鑒定書》表明合同外各組團小宗地道路屬于《開發合同》項下的新增工程。2006年5月18日某縣住建局作出的會議紀要,載明將小宗地道路列入結算范圍。2016年10月9日某縣住建局向某縣政府提交的《關于宜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解決商住小區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的情況匯報》也未否認小宗地道路符合市政道路的性質。綜上,某地產公司再審請求:一、撤銷二審判決;二、改判某縣政府向某地產公司返還稅收征繳后縣級所得部分合計8357355.67元(或者以再審查明的金額為準);三、改判某縣住建局向某地產公司支付新增建設工程款698696.19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該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改判某縣住建局向某地產公司支付新增建設工程款6946038元及其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某縣政府和某縣住建局負擔。
某縣政府、某縣住建局辯稱,一、某地產公司再審主張某縣政府、某縣住建局返還稅款系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主張由某縣住建局向某地產公司支付新增工程款698696.19元及利息超出一、二審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駁回某地產公司的再審請求。二、某縣政府的會議紀要作為內部文件,未對外公布,對外并無約束力,某地產公司將某縣政府的會議紀要解釋片面解讀為某縣政府對其先繳后返稅款的承諾,沒有法律依據,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三、某地產公司主張增加道路路網建設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南華縣商住小區招標文件及工程量統計資料可知,某地產公司在簽訂《開發合同》時即明知案涉14條道路的審批面積為47784.808㎡,雙方在《開發合同》中約定的應完成道路施工面積不少于42000㎡是下限要求,超出42000㎡的部分也應由某地產公司承擔,且某地產公司實際完成的道路施工面積不足42000㎡。四、某地產公司主張的合同外小宗地區域道路不屬于《開發合同》約定的14條道路,該部分工程屬于某地產公司出讓小宗地必須自行修建的配套設施。根據某地產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某縣政府對其提出的增加工程款、稅收返還等要求已經明確否決,因此某地產公司該項主張沒有依據。五、根據稅收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征繳的稅款無論在征繳前還是征繳后都是稅款,某縣政府無權處分稅款,某地產公司關于稅款在某縣政府征繳后不屬于稅款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六、某地產公司利用某縣政府職工集體購房政策,虛構合同騙取退稅,既不合理,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某地產公司主張應當返還的稅款中,用于商住小區建設而繳納的稅款只有88萬余元,且該稅款亦屬于某地產公司應當履行的納稅義務,其無權要求某縣政府返還。綜上,某縣政府、某縣住建局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地產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其再審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認為,一、關于本案法律關系性質問題。本案中,某地產公司一審系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請某縣政府、某縣住建局向其支付南華縣商住小區道路建設工程款,某縣政府二審系以某地產公司實際履行的是《開發合同》,某地產公司系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相免除稅款上訴。在某地產公司提交了《關于南華縣商住小區路網建設工程結算會議紀要》《關于商住小區開發建設項目增加工程款的解決方案》《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宜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解決商住小區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的情況匯報》等證據,主張其與某縣政府系基于稅款先繳后返問題變相達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未對《開發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系,以及某地產公司關于稅款先繳后返主張的真實性、合理性作進一步審查或釋明。二、關于縣政府與某地產公司是否存在稅款先繳后返約定的問題。某地產公司再審提交的《某縣人民政府關于專項普通商品房開發建設有關問題的辦公會議紀要》《十四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某縣政府就案涉稅費減免問題進行過多次研究,二審法院應進一步查清某縣政府、某縣住建局與某地產公司對案涉項目返還稅款有無約定及約定的范圍、種類、金額及其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金額之間的關系等事實,以確定雙方是否就相應稅款先繳后返達成了合意。三、關于稅款先繳后返的承諾是否有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2015年5月10日國務院頒布并實施的《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第三條規定,“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本案中,如果查明某縣政府與某地產公司真實存在稅款先繳后返的約定,對其效力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認定。
因某地產公司在再審中主張的法律關系與原審不一致,致本案所涉部分基本事實原審未予查明。本案再審中,雙方均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重審可對此一并予以審查。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云民終733號民事判決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23民初7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王朝輝
審 判 員 秦冬紅
審 判 員 蔣 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 欣
書 記 員 羅映秋